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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通州体育局原副局长骗取拆迁款95万获刑8年

通州区体育局原副局长王某,利用工作便利,采取编造房改售房方案等手段,将多名亲属作为体育局职工参与房改,骗取各项拆迁补偿、补助资金共计95万余元。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,后王某不服上诉。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,因王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,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。

虚增亲属骗拆迁款

一审法院认定,通州区扁担胡同11号院3、4、5幢房屋属于通州区体育局自管公房,原由该局职工崔某等人居住使用。2005年6月,通州区体育局与崔某之子就解除房屋使用关系达成协议,付给崔某的儿子补偿款31800元,而此款实际由通州区体育局主管房屋工作的副局长王某支付。

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,在通州区运河核心区土地开发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,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通州区体育局副局长、主管单位自管公房工作的便利,在通州区扁担胡同11号自管公房参与拆迁安置时,采取编造房改售房方案、伪造购买公有住宅平房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等方式,虚增多名亲属作为通州区体育局职工参与房改,并作为被拆迁人参与房屋置换拆迁补偿,骗取各项拆迁补偿、补助资金共计95万余元,占为己有。
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,同时冻结在案银行账户内的存款,并责令王某退缴其余违法所得。

退缴赃款二审改判

一审宣判后,王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上诉。王某表示,他购买涉案房屋经过了原单位领导同意,已获得所有权,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没有使用诈骗手段。二审期间,王某委托家属还代为退赔违法所得100万元。

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违反《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、简易楼房、筒子楼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伪造自管公房拆迁所需法律手续,将不具有该局职工身份的多名近亲属虚报为房改相对方和被拆迁人,骗得各项拆迁补偿、补助资金等共计95万余元,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,且数额巨大,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,鉴于王某的家属代其进行了自愿退缴,能够弥补国家损失,可将该事实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考虑。

故此,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量刑适当。但根据新修订的法律,并鉴于王某已退赔全部赃款,法院决定对王某从轻处罚。据此,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,以贪污罪判王某有期徒刑8年。(北京晨报记者 黄晓宇)